當事人遭他人飼養之狗隻咬傷,已就醫治療。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狗主人作為動物占有人,應對當事人所受傷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依同條項但書規定,若狗主人能證明「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可免除賠償責任。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若狗主人違反上述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本案狗咬傷事件,建議當事人應先保全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考量狗主人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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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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