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院房屋跟土地原為同一人所有,但是第三人以「幫忙辦理手續」為由,欺騙土地所有人簽字,進而將土地登記為自己所有。但是當初的所有人跟第三人都已經死亡,該土地其三合院所有權皆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土地所有權嗎?
本案三合院房屋與土地原為同一人所有,第三人以「幫忙辦理手續」為由詐欺取得土地所有權並登記。現今原土地所有人與第三人均已死亡,土地與房屋分別由各自繼承人繼承,房屋所有人欲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之途徑。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第三人以「幫忙辦理手續」為由使原所有人為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應構成詐欺。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雖然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但若登記原因係出於詐欺,該登記應仍有撤銷之可能。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原所有人之繼承人應可繼承請求權。
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需注意現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
考量本案原當事人均已死亡,舉證困難度較高,且需注意相關時效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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