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工作範圍以外之工作的法律問題。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範圍外工作,應已構成違法。
罰鍰處分 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3款者,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廢止許可處分 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後續管制效果 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2項規定,違法情事以申請日前2年內發生者為限。若經認定違法,可能影響後續2年內之外籍勞工申請案件。
考量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違法情事,建議雇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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