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成年子女土地效力爭議

甲喪偶 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其5歲的兒子乙 並隨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甲過世 其後婚妻丙主張10年前甲的贈與無效 問:丙的主張有無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生前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其5歲兒子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死亡後,其後婚妻丙主張10年前甲的贈與無效。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契約之效力分析

  1. 贈與契約之性質
  •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甲將土地贈與乙,應屬贈與契約。
  1. 乙之行為能力
  • 乙為5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1. 代理權限制
  •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 本案甲同時為贈與人及受贈人乙之法定代理人,應屬利益衝突情形,該贈與行為可能無效。

二、土地登記效力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雖然贈與行為可能存在瑕疵,但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考量登記之公信力。

參、處理建議

  1. 就贈與效力而言:
  • 建議丙可主張甲之贈與行為因違反民法第106條而無效
  • 應考量是否需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以補正贈與行為
  1. 就時效而言:
  • 考量土地登記已完成10年,基於法律安定性
  • 建議評估是否有權利失效問題

肆、結論

考量甲之贈與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06條關於代理權限制之規定,丙的主張應有理由。然而,由於土地登記具有公信力,且已經過10年,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交易安全考量,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若訴訟則應由法院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後為適當判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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