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喪偶 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其5歲的兒子乙 並隨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甲過世 其後婚妻丙主張10年前甲的贈與無效 問:丙的主張有無理由?
甲生前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其5歲兒子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死亡後,其後婚妻丙主張10年前甲的贈與無效。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雖然贈與行為可能存在瑕疵,但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考量登記之公信力。
考量甲之贈與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06條關於代理權限制之規定,丙的主張應有理由。然而,由於土地登記具有公信力,且已經過10年,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交易安全考量,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若訴訟則應由法院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後為適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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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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