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設計不良致淹水之國賠爭議

根據我國所有法律及行政命令,從各級法院判決案例判斷以下事情如何解決:屏東縣政府在我家的土地上開一條道路,因為設計不良及施工不慎,把山上的水往下引,造成全村淹水,現在要再次徵收我家的土地進行河道拓寬及改善工程,請問我該採取什麼行動?你寫法律對我有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屏東縣政府於當事人土地上開闢道路
  2. 因道路設計不良及施工不慎,導致山水引流造成全村淹水
  3. 政府擬再次徵收當事人土地進行河道拓寬及改善工程

貳、法律分析

一、國家賠償責任

  1.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本案道路工程應屬公共設施,其設計不良及施工不慎導致淹水損害,應符合上述要件。
  3.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屏東縣政府。

二、土地徵收問題

  1.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政府因水利事業等公益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

  2.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應進行:

    •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 舉行聽證、公聽會
    • 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3.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參、處理建議

一、國家賠償部分

  1.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2. 建議:
    • 蒐集淹水損害之相關證據
    • 以書面向屏東縣政府提出國賠請求
    • 保存相關協議文件

二、土地徵收部分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 建議:
    • 積極參與公聽會表達意見
    • 要求合理市價補償
    • 必要時聘請專業估價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國家賠償及土地徵收雙重法律問題,建議:

  1. 就淹水損害部分,應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2. 就徵收問題部分,應確保徵收程序合法性及補償之合理性
  3. 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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