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超商消費時,遇到其他顧客攜帶寵物(狗貓)進入營業場所,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場所管理人責任及公共衛生等相關法律問題。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超商作為食品販售場所,應維持環境衛生,確保食品安全。
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超商作為營業場所之管理人,對於場所安全及衛生管理應負有防範義務。若因管理不當造成消費者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超商提供安全衛生的消費環境。
若因寵物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消費者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公共衛生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建議超商應建立完善的場所管理制度,消費者則可透過適當管道反映及尋求救濟。惟具體處理方式仍應視個案情況調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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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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