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LINE聊天過程中,遭對方持續以「幹你娘」等不雅字詞辱罵,雖已明確表達不舒服,但對方仍持續為之。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反覆實施違反他人意願之行為,使他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者,應可構成騷擾行為。
本案中對方在被告知不舒服後仍持續辱罵,應構成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權之行為。
本案行為人反覆實施違反當事人意願之言語騷擾行為,應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理。
若經警察機關查證屬實,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考量本案持續性言語騷擾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法行為,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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