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甲的abcd土地均農地,原有植被(種樹或草地),都被丙丁戊剷平而不法傾倒廢棄物。甲於111.8.1將a地持分1/2贈與過予兄弟乙,丙丁戊114.3.5遭地檢署起訴,甲則收到: 一、國稅局114.3.31來函要求甲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農業使用,否則補微贈與稅(約200多萬)。 二、地方稅務局114.3.31函文要求提出農用證明,否則自115年起改課地價稅。 問:甲乙訴願聲明及訴願理由
當事人:
事實經過:
法律依據: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贈與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始得免徵贈與稅。
事實涵攝:
法律依據: 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
事實涵攝:
考量本案土地使用狀態改變係因第三人犯罪行為所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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