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以其基金資產(受贈股票)所產生的孳息(現金股利)購入新股票,就此新購入股票的運用與處分限制問題。
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3條規定,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應遵守下列限制:
投資項目限制:
投資額度限制:
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
應建立: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規定:
投資前評估事項:
執行面建議:
文件管理:
考量財團法人運用孳息購入股票可能涉及多項法規限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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