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金股票運用處分限制爭議

財團法人以先前所受贈之股票(後有列為基金資產)每年取得之現金股利購入股票,則該部分股票之運用及處分,法律上有無、及有哪些限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財團法人以其基金資產(受贈股票)所產生的孳息(現金股利)購入新股票,就此新購入股票的運用與處分限制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財團法人財產運用之基本規範

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3條規定,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應遵守下列限制:

  1. 投資項目限制:

    • 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
    • 民營事業機構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購買投資目的所需之外幣
  2. 投資額度限制:

    • 無擔保公司債投資總額不得逾財產總額35%
    •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總額不得逾財產總額5%
    • 外幣投資總額不得逾財產總額35%

二、內部控制要求

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

  • 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
  • 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應建立:

  1.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2. 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主管機關監督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規定:

  1.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2. 其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參、處理建議

  1. 投資前評估事項:

    • 確認投資標的是否符合法規允許範圍
    • 評估投資額度是否符合比例限制
    • 審視投資決策流程合規性
  2. 執行面建議:

    • 建立完整投資決策機制
    • 定期檢視投資部位
    • 確保符合內部控制要求
  3. 文件管理:

    • 完整保存投資相關文件
    • 建立定期報告機制
    • 妥善保存董事會決議紀錄

肆、結論

考量財團法人運用孳息購入股票可能涉及多項法規限制,建議:

  1. 應依照「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之規定進行投資
  2. 確實遵守投資項目及額度限制
  3. 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
  4. 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投資運用情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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