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成員於凌晨時段故意製造噪音,經溝通無效,造成其他家庭成員生活受到干擾的情形。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凌晨時段故意製造噪音,長期影響他人作息及睡眠,應可能構成對他人健康權及人格權之侵害。
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對於噪音防制設備應有適當之設置。此規定雖非直接規範家戶噪音,但可作為噪音管制之參考標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相類之行為,以維護居住品質。
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規定,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之相關設備。此可類推適用於一般居住空間之噪音管制要求。
考量凌晨製造噪音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人格權及健康權之侵害,建議先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處理,若無效則可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同時應注意蒐證並保存相關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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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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