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遭家族成員長期以言語污衊、不實指控,並有脫序行為導致個人財產受損,涉及家庭成員間之精神及經濟上騷擾問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條第4款規定:「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案中家族成員的長期污衊與不實指責行為,應符合上述法條所定義之精神騷擾行為。而造成財產損害的脫序行為,則應屬經濟上之不法侵害。
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可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有急迫危險,亦可透過警察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規定,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若涉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規定,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及個人必需品。
考量本案行為人之言行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暴力行為,建議當事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以制止持續性的騷擾行為。同時就財產損害部分,可依相關法律途徑請求賠償。建議先向專業律師諮詢,評估具體情況後再決定採取何種法律行動較為適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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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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