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遺棄與毒品案件之刑責分析

甲男為一時間管理大師,同時與多名女性發展超友誼關係。其中一名乙 女已懷胎 7 個月,甲多次希望乙能拿掉胎兒,否則便分手,最終乙女禁不起 失去甲男的代價,同意進行墮胎。於墮胎途中,乙女突然產生規則陣痛,產 下胎兒A,A雖為早產,但已有身體之外型,並用力揮舞四肢。乙為徹底挽 回甲,仍痛下狠手,將A按入水中直至失去動靜。 同一時間,甲正與另一名女子B於B家中開毒品派對,但 B 因吸食過量 突然口吐白沫失去意識,甲害怕惹事生非,且心想B的父母到家後就會叫救 護車了,於是快速開門逃離現場。不久後B的母親丁到家,發現B在地板上 痛苦掙扎,但因B性格叛逆,丁心想正好給他個教訓,於是僅開車將B載至 醫院旁人來人往的公園便離去。片刻過後有好心路人發現B倒臥在路邊,於 是叫救護車將其送醫,所幸最後無生命危險。試問甲、乙、丁有何刑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三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 甲男教唆乙女墮胎,並在毒品派對中對B女見死不救
  2. 乙女在墮胎過程中產下早產兒A,將其溺死
  3. 丁(B女之母)發現吸毒過量的B女,僅將其棄置公園

貳、法律分析

一、甲男部分

  1. 教唆墮胎罪
  • 甲男以分手相脅要求乙女墮胎,應構成教唆墮胎罪
  • 依刑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1. 遺棄罪
  • 甲男與B女一同施用毒品,對B女陷入危險狀態時離去
  •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應構成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
  1. 毒品罪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乙女部分

  1. 殺人罪
  • A雖為早產兒但已有生命跡象,將其溺死應構成殺人罪
  •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 墮胎罪
  • 依刑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丁部分

遺棄罪

  •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丁身為母親,對B女負有法定保護義務,明知其生命危險仍棄置公園,應構成遺棄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男部分:
  • 考量其教唆墮胎、遺棄及毒品等數罪併罰
  • 建議從重求刑,因其行為導致多人受害
  1. 建議乙女部分:
  • 就殺人罪及墮胎罪部分數罪併罰
  • 考量其受甲男脅迫之情狀,可能依具體情況酌予減輕其刑
  1. 建議丁部分:
  • 就遺棄罪部分,考量親子關係及被害人最終獲救,可能依具體情況酌予減輕

肆、結論

  1. 關於甲男涉及教唆墮胎罪、遺棄罪及毒品罪,建議依法追訴並從重求刑。

  2. 考量乙女涉及殺人罪及墮胎罪,建議依法追訴,但可審酌其受脅迫等情狀。

  3. 考量丁涉及遺棄罪,建議依法追訴,但可審酌親子關係等情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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