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人工智慧(AI)是否可以成為智慧財產權主體,以及其相關創作成果可能受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依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研發成果應指「本院人員因職務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及其他技術資料」。由此可知,智慧財產權應歸屬於自然人或法人,AI本身應不具備權利主體資格。
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AI相關技術移轉應「以有償、非專屬及我國管轄區域內優先為原則」。
考量AI本身不具備法律上的權利主體資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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