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棄置廢棄物緩刑後遭環保局開罰

棄置廢棄物被法院判緩刑,環保局要再開我罰單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棄置廢棄物行為已受刑事判決並獲緩刑,但環保局仍欲就同一行為開立行政罰單。

貳、法律分析

一、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1.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2. 本案當事人已受刑事判決並獲緩刑,此緩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之性質。參考各項法規對緩刑之規定: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但諭知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環保局裁罰之適法性

  1. 當事人之棄置廢棄物行為已受刑事判決並獲緩刑,應認定為已受刑事處罰。

  2. 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環保局不應就同一棄置行為再為行政裁罰。

參、處理建議

  1. 若環保局尚未開立罰單:
  • 建議主動向環保局說明已受刑事處罰之事實
  • 提供刑事判決書供環保局參考
  1. 若環保局已開立罰單:
  • 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 於訴願理由中具體說明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之棄置廢棄物行為已受刑事判決並獲緩刑,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環保局不應就同一行為再為行政裁罰。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張權利,必要時循法定救濟程序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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