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子女未盡照顧失智父母之責任,欲透過法律途徑剝奪其繼承權之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子女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將喪失其繼承權。本案中,子女長期不照顧失智父母,應可能構成重大虐待情事。
考量本案子女未盡照顧失智父母之責任,可能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重大虐待情事,建議透過合法遺囑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並及早進行相關規劃及蒐證,以確保父母意願獲得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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