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學生偷竊班級公共手機櫃保管人鑰匙並拒不認錯之事件,涉及竊盜行為及校園秩序管理問題。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若行為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造成鑰匙遺失或需更換鎖具之損失,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但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由少年法院依法處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少年事件及民事賠償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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