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傷害致死案件刑責分析

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試分析甲、乙、丙三人應負之刑責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乙(22歲)、丙(16歲)三人共同圍毆A致死案件,可分為兩個階段:

  1. 第一階段:三人共同圍毆A至昏迷
  2. 第二階段:乙丙離開後,甲單獨對A實施致命攻擊,導致A肝、胰臟破裂死亡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事責任

  1. 甲應成立殺人罪
  • 甲原即有置A於死地之故意
  • 甲最後單獨對昏迷中的A實施致命攻擊,導致A死亡
  • 甲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1. 加重量刑事由
  • 甲為首謀且有預謀
  • 對無反抗能力之被害人持續施暴
  • 手段殘忍

二、乙之刑事責任

  1. 乙應成立傷害致死罪
  • 乙僅有重傷故意(打廢A手臂),無殺人故意
  • 參與共同傷害行為,但離開時A尚未重傷
  • 乙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之構成要件

三、丙之刑事責任

  1. 丙應成立傷害致死罪,但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丙僅有普通傷害故意(使A身上掛彩)
  • 因丙未滿18歲,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規定處理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之處理
  • 建議以殺人罪提起公訴
  • 請求法院審酌其預謀犯案及手段殘忍等情節
  1. 對乙之處理
  • 建議以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
  • 可考量其犯後態度作為量刑參考
  1. 對丙之處理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規定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 考量其年齡及犯罪情節,建議採取保護處分為主

肆、結論

  1. 關於甲涉及殺人罪部分,建議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提起公訴。

  2. 考量乙可能涉及傷害致死罪,建議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論處。

  3. 關於丙之案件,建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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