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工作場所與同事(下稱「公司姐姐」)有親密接觸行為,被其他同事目擊,目擊者揚言要提告。當事人詢問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若親密接觸行為未經對方同意,應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可能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即使雙方合意,但在工作場所的不當親密行為仍可能:
若行為已造成他人權益受損,可能需負: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職場倫理規範,建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效果仍需視具體個案情況而定。建議當事人應審慎處理職場人際互動,並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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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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