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其所有兩筆土地設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 但未限定個別土地所負擔之金額 如他債權人聲請查封該土地 而兩土地之價格均不足清償上開全部抵押債權 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債務人以其所有兩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但未限定各土地所負擔之金額。他債權人聲請查封該土地,而兩土地價格均不足清償全部抵押債權。
依民法第875條規定:「同一債權以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各不動產應負擔債權之金額,得以契約約定之。未經約定者,各抵押物應負擔債權之金額,以各抵押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本案兩筆土地未約定各自應負擔之金額,應依各土地價值比例計算其應分擔之抵押債權金額。
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查封事由。
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查,以確定各土地之價值。
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向相關機關調查各土地之價值狀況。
考量本案涉及抵押權分擔金額之認定,建議執行法院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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