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公司股份分配與遺囑效力

爸爸在外與小三育有一子,媽媽已離世,爸媽共同持有一間公司,股份比約為7:3,我跟妹妹要如何確保公司股份最後都是我們持有? 媽媽有立遺囑聲明所有遺產為我跟妹妹均分,同時幫我分析,情況一,若爸爸未來離世,他立遺囑將所有遺產給了小三兒子,我們最後得到的股份剩多少;情況二,爸爸的遺產三人均分;情況三,爸爸的遺產我跟妹妹均分(要如何才能達到情況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父母原共同持有一間公司,持股比例為父親70%、母親30%
  2. 母親已離世並立有遺囑,聲明遺產由兩名女兒均分
  3. 父親在外與他人生有一子
  4. 需分析父親未來離世後三種不同遺囑情境下的股權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母親遺產部分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母親遺囑將遺產由兩名女兒均分應屬有效,故其30%股份應由兩名女兒各得15%。

二、父親遺產部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名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1. 情況一:父親立遺囑將遺產全給小三兒子
  • 兩名女兒可依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主張權利
  • 三名子女原應各繼承三分之一
  • 兩名女兒可各主張父親70%股份的六分之一(約11.67%)
  • 最終股權分配:每名女兒約26.67%、小三兒子約46.67%
  1. 情況二:父親遺產三人均分
  • 父親70%股份應由三名子女平均分配,各得23.33%
  • 最終股權分配:每名女兒約38.33%、小三兒子23.33%
  1. 情況三:父親遺產由兩名女兒均分
  • 需父親依民法第1187條以遺囑明確表示
  • 但小三兒子仍可主張特留分
  • 最終股權分配:每名女兒可能得到最多50%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與父親溝通家族企業傳承規劃
  2. 可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請父親立下明確遺囑
  3. 考慮設立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09條第1項:「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規劃合法的股權傳承方案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及特留分問題,建議:

  1. 及早與父親討論並規劃合法的股權傳承方案
  2. 注意保障小三兒子的特留分請求權
  3. 透過適當的法律文件確保股權傳承的安定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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