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在外與小三育有一子,媽媽已離世,爸媽共同持有一間公司,股份比約為7:3,我跟妹妹要如何確保公司股份最後都是我們持有? 媽媽有立遺囑聲明所有遺產為我跟妹妹均分,同時幫我分析,情況一,若爸爸未來離世,他立遺囑將所有遺產給了小三兒子,我們最後得到的股份剩多少;情況二,爸爸的遺產三人均分;情況三,爸爸的遺產我跟妹妹均分(要如何才能達到情況三)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母親遺囑將遺產由兩名女兒均分應屬有效,故其30%股份應由兩名女兒各得15%。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名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考量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及特留分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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