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房客失聯之房屋收回問題

房子租給他人,但有打算賣房,所以這期租約到期就不打算續租了,告知房客後,房客開始搞消失、不理會,我該如何做才能把房子拿回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房東欲於租期屆滿後收回房屋,已告知房客不續租意願,但房客刻意迴避、不予回應,房東欲了解合法收回房屋之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為一般房屋租賃關係。

二、租賃期限之認定

  1. 若為定期租約: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2. 租期屆滿之效果:

  • 若房客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使用租賃物,且房東未立即表示反對,應依民法第425條規定處理,避免形成不定期租賃。
  • 房東應保留已明確告知不續租之相關證據。

三、房屋返還請求權

  1. 出租人得依民法第423條規定,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2. 若承租人拒絕返還,出租人應循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房客租約到期及不續租意願
  • 明確載明遷出期限及返還房屋要求
  • 保留所有通知文件及通訊紀錄
  1. 若房客不配合:
  •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 避免採取強制手段驅離
  •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房屋返還之法律關係,建議房東:

  1. 應以書面方式明確通知不續租意願
  2. 保存相關通知證據
  3. 若房客拒不遷出,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4. 避免採取任何可能違法之強制手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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