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已離世,目前遺產稅計算正在國稅局審查中,有立遺囑聲明所有遺產為我跟妹妹均分,遺囑執行人為爸爸。若爸爸不同意遺囑內容,我們該如何爭取,需要走法律程序嗎?怎麼走?怎麼提起?哪時候該提? 若爸爸尚不知道有遺囑存在,哪時候告訴他為最佳解?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之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應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本案中母親以遺囑指定遺產由子女均分,應優先適用遺囑之意思表示。
考量本案涉及遺囑執行及遺產分配事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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