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7歲兒童獨處在家的適法性問題,主要探討父母是否可將未成年子女單獨留置家中,及其可能衍生的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本案7歲兒童雖已具有限制行為能力,但在生活自理及危險判斷上仍應有所不足。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應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法定義務,若將年幼子女獨留在家,可能有違反保護義務之虞。
若因獨留兒童導致意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若造成兒童傷害,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考量7歲兒童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父母依法應負保護教養義務,建議不宜讓7歲兒童獨處在家。若確有必要,應採取充分安全防護措施,並盡量縮短獨處時間,以避免觸法並確保兒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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