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如果債權人來家裡樓下拿著債券計算書交給總幹事 並且留下 若未來電 本公司將會再度同法院及警察 並請鎖匠協助開鎖入戶查封 並且標記 之後在打電話去跟他們協商未果 他們又說會繼續做強制執行做同樣的事這樣有罪嗎
債權人以下列方式進行債務催收: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債權人揚言將強制開鎖入戶,應構成以加害財產、自由之事恐嚇他人之行為。
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債權人表示將請鎖匠協助開鎖入戶,若未經法院許可,可能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有執行名義,包含:
債權人未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不得擅自執行查封等行為。
依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債權人未經法定程序即威脅侵入住宅,已侵害憲法保障之居住自由。
考量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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