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恐嚇強制執行合法性疑義

那如果債權人來家裡樓下拿著債券計算書交給總幹事 並且留下 若未來電 本公司將會再度同法院及警察 並請鎖匠協助開鎖入戶查封 並且標記 之後在打電話去跟他們協商未果 他們又說會繼續做強制執行做同樣的事這樣有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以下列方式進行債務催收:

  1. 將債券計算書交予大樓總幹事
  2. 揚言將與法院及警察強制開鎖入戶查封
  3. 威脅持續進行強制執行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恐嚇行為之認定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債權人揚言將強制開鎖入戶,應構成以加害財產、自由之事恐嚇他人之行為。

二、無故侵入住宅之虞

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債權人表示將請鎖匠協助開鎖入戶,若未經法院許可,可能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

三、強制執行程序合法性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有執行名義,包含: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執行名義

債權人未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不得擅自執行查封等行為。

四、憲法保障之居住權

依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債權人未經法定程序即威脅侵入住宅,已侵害憲法保障之居住自由。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債權人交付之文件
  • 記錄通話內容
  • 請大樓管理處協助保存相關監視影像
  1. 法律行動
  • 可向警察機關報案
  • 若有具體威脅事證,可提出刑事告訴
  1. 債務處理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了解債務狀況
  • 透過合法管道與債權人協商

肆、結論

考量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建議當事人:

  1.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
  2. 向警察機關報案
  3. 尋求律師協助處理債務糾紛
  4. 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債務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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