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店家查獲竊盜現行犯,惟嫌疑人否認犯行之案件。店家已人贓俱獲,但嫌疑人拒絕承認犯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且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本案應屬現行犯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因此本案即使無自白,仍可依其他證據進行偵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考量本案已有人贓俱獲之具體事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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