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於校園內辱罵學生,涉及教師不當言語對待學生之情事。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辱罵學生之行為應已侵害學生受教權及人格發展權。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教師辱罵行為可能違反此規定。
若辱罵行為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教師可能面臨解聘處分。
若教師辱罵行為達到公然侮辱程度,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
考量教師辱罵行為可能違反教育基本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等規定,建議先循行政管道處理,向學校提出申訴並請求輔導協助。若行為已造成嚴重身心侵害,可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提請處理。若達到刑事犯罪程度,則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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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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