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獵犬走失懸賞廣告糾紛案

甲心愛獵犬走失,遍尋不著。乃於報紙登載如下廣告:「本人所有後腿註記編號NX之獵犬走失,凡有仁人君子尋獲而送還本人者,當致贈A車一輛。」數日後,乙、丙、丁於登山途中,發現跌落山谷、肢體傷殘而奄奄一息之該獵犬,爰共同將獵犬送往獸醫醫院住院治療,並由乙代墊醫治費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該獵犬經悉心醫治而即將痊癒時,終於查明其為甲所有,乙爰通知甲領回。 (一)半月之後,乙聞悉甲有登報送車情事,經甲以獵犬係其自己自醫院領回,並非乙、丙、丁送還於甲而拒絕交車,乙爰以自己名義訴請甲交付A車,並償還其前所墊付之十萬元,結論如何? (二)如甲致贈者為九十萬元,前項結論有何不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於報紙刊登懸賞廣告,承諾凡尋獲並送還其走失獵犬者,將贈送A車一輛。乙、丙、丁共同救助該獵犬並由乙墊付醫療費用10萬元。獵犬痊癒後由甲自行領回,乙要求甲履行贈與A車並償還醫療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懸賞廣告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本案甲之報紙廣告應構成懸賞廣告。

二、報酬請求權成立要件

  1. 懸賞廣告之成立要件應包含「送還」行為之完成
  2. 本案甲自行領回獵犬,乙、丙、丁未完成「送還」之特定行為
  3. 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乙應不具有請求A車之權利

三、醫療費用償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乙墊付之醫療費用應可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A車贈與請求: 建議乙不應主張懸賞廣告之報酬請求權,因未完成送還行為。

  2. 關於醫療費用請求: 建議乙得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甲償還醫療費用10萬元。

  3. 若報酬改為90萬元: 結論不變,因請求權之成立與否取決於是否完成送還行為,與報酬金額無關。

肆、結論

  1. 考量乙未完成送還行為,應不得請求甲交付A車或給付90萬元之報酬。

  2. 關於醫療費用部分,乙得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甲償還10萬元及其利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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