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中古車買賣未給審閱期爭議

個人間中古車之買賣買賣,無給三日審閱期,請求返還訂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個人間中古車買賣交易,買方因賣方未給予三日審閱期而請求返還訂金。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性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本案賣方為一般個人,並非以經營中古車買賣為業,應不符合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因此,本案應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關於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二、民法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若雙方就中古車及價金已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三、訂金之法律效力

  1.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買方支付訂金,應推定買賣契約已成立。

  2.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訂金之效力如下:

  • 契約履行時,訂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 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 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訂金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買方注意:
  • 本案為私人間交易,不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
  • 若無其他正當事由而欲解除契約,可能面臨訂金遭沒收之風險
  • 建議與賣方協商和解方案
  1. 未來交易建議:
  • 簽約前應詳細檢視車況
  • 重要約定應以書面方式記載
  • 明確約定解約條件及訂金返還方式

肆、結論

關於本案訂金返還爭議,因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應依民法買賣契約及訂金相關規定處理。若買方無正當理由而欲解除契約,賣方可能有權依民法第249條第二款規定主張沒收訂金。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尋求雙方均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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