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100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100萬元,並應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100萬元之債務
考量本案情況,甲應不得依該借據向乙請求清償100萬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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