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賭債借據效力爭議

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100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100萬元,並應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100萬元之債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經營地下賭場,乙為賭客積欠賭債新臺幣100萬元
  2. 甲要求乙立下借據,將賭債偽裝為一般借款
  3. 借據載明乙向甲借款100萬元,應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清償完畢

貳、法律分析

一、賭博行為之效力

  1. 本案債務實質上係源自賭博行為
  2.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賭博行為應屬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其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無效

二、借據之效力

  1.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本案甲乙雙方通謀將賭債偽裝為借款,應屬虛偽意思表示
  3. 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4. 本案實質法律行為為賭債,應適用賭債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對甲方建議

  1. 不建議依借據請求清償,因:
    • 借據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應無效
    • 實質賭債違反善良風俗而應無效
    • 可能因訴訟暴露經營地下賭場之違法行為

二、對乙方建議

  1. 得主張借據無效,理由包括:
    • 依民法第87條主張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依民法第72條主張實質賭債違反善良風俗
  2.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證明債務實為賭債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況,甲應不得依該借據向乙請求清償100萬元,理由如下:

  1. 該借據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應無效
  2. 實質之賭債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應無效
  3. 甲欠缺合法之請求權基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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