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賭債借據效力爭議

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100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100萬元,並應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100萬元之債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100萬元。為規避賭債性質,雙方約定由乙簽立借據,載明此100萬元為一般借款債務,並應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清償完畢。問題在於甲是否得以該借據向乙請求清償。

貳、法律分析

一、賭博行為之違法性

  1.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 甲開設地下賭場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債務性質認定

  1. 本案債務實質上係源於賭博行為,雙方為規避法律,偽裝為借貸關係。
  2. 該借據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三、善良風俗之違反

  1. 依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者無效。」
  2. 賭博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相關債權債務關係應屬無效。

參、處理建議

  1. 甲不應依該借據向乙請求清償:

    • 該借據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實質賭債違反善良風俗
    • 法院應不予保護此債權
  2. 乙面對清償請求時之建議:

    • 得主張該借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得主張該債務本質為賭債,違反善良風俗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所涉借據實為掩飾賭博行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賭博行為違反善良風俗,建議甲不得依該借據向乙請求清償100萬元債務。該借據在法律上應屬無效,不生請求權基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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