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腳踏車所有人,A腳踏車市價1萬元。甲年屆退休,平常鮮少使用網路,雖有臉書帳號,但亦鮮少使用。用在基臉書上表示,欲生賣A腳踏。甲本欲以價金1萬元,出賣A腳踏車,但卻在臉書上標錯價金,僅標寫成1千元。乙見聞甲在其臉書上出賣A腳踏車一事,隨即與甲聯絡,願以甲所標示之價金購真A腳踏車。甲亦隨即應允此事。甲與乙兩人並約定面交A腳踏車與價金事宜。甲與乙於約定期日與地點碰面。甲於 面前提出A腳踏車 隨即於甲 前提出約定價金1千元。甲堅持是以1萬元價金出賣A腳踏車,乙則堅持甲是以1千元出賣A腳踏車。經甲與乙兩人查證,甲之臉書確實標賞金1千元。乙為A腳踏車面交之事,支付高鐵來回費用2千元。試問:甲與乙就此,各有何權利可資
關於契約效力,考量甲之標價錯誤可能涉及意思表示錯誤,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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