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臉書標錯售價之買賣契約爭議

甲是A腳踏車所有人,A腳踏車市價1萬元。甲年屆退休,平常鮮少使用網路,雖有臉書帳號,但亦鮮少使用。用在基臉書上表示,欲生賣A腳踏。甲本欲以價金1萬元,出賣A腳踏車,但卻在臉書上標錯價金,僅標寫成1千元。乙見聞甲在其臉書上出賣A腳踏車一事,隨即與甲聯絡,願以甲所標示之價金購真A腳踏車。甲亦隨即應允此事。甲與乙兩人並約定面交A腳踏車與價金事宜。甲與乙於約定期日與地點碰面。甲於 面前提出A腳踏車 隨即於甲 前提出約定價金1千元。甲堅持是以1萬元價金出賣A腳踏車,乙則堅持甲是以1千元出賣A腳踏車。經甲與乙兩人查證,甲之臉書確實標賞金1千元。乙為A腳踏車面交之事,支付高鐵來回費用2千元。試問:甲與乙就此,各有何權利可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欲出售市價1萬元之A腳踏車,但在臉書上誤標價格為1千元
  2. 乙看到貼文後與甲聯絡,雙方達成初步合意並約定面交
  3. 面交時因價格爭議無法完成交易
  4. 乙已支付高鐵來回車資2千元

貳、法律分析

一、意思表示之效力

  1. 甲的錯誤標價應屬意思表示錯誤
  •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應直接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 本案中甲在臉書上標價1千元之意思表示應對乙發生效力

二、契約成立與效力

  1. 契約之成立要件
  • 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 甲的臉書貼文構成要約,乙的接受構成承諾
  • 雙方就腳踏車買賣達成初步合意
  1. 錯誤意思表示之效果
  • 甲可能主張其標價有誤係屬意思表示錯誤
  • 若甲能證明非因重大過失,應可依法主張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三、損害賠償責任

  1. 信賴利益之賠償
  • 若甲撤銷錯誤意思表示,應賠償乙因信賴該意思表示所受之損害
  • 乙支付之高鐵車資2千元應可請求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之建議:
  • 應審慎評估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 考慮與乙協商合理價格,避免訴訟成本
  1. 對乙之建議:
  • 可主張契約已成立要求履行
  • 若接受撤銷,至少應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

肆、結論

  1. 關於契約效力,考量甲之標價錯誤可能涉及意思表示錯誤,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

  2. 若無法達成協議:

  • 甲應評估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 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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