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抵押權擔保債務協議效力爭議

甲為擔保對乙所急500萬元債務,乃提供其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前述債務清償期(民國105年3月32貝) 至時」因甲無法清償」乙同意將清價期延長6個月。嗣因甲於延緩漬償期間中並未積極設法清償債務. 乙乃於同年9月20日再次與甲協議並 約定「在105年9月30日前,甲應將A不動產出售予已透過仲介業者提出真受該不動產要約之肉,並以買得之價會遺傅乙對甲之價權。於此期間中,如丙有反悔不願購買之情事,甲同意獎A_不動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以清償乙對甲之價權」。惟因丙透過仲介業者簽訂A不動產買賣要約書之期日為105年9月11日、且日於同年月 14日撤回該要約。清價期屆至後,因甲無法清價對乙之債務,乙依上述協議請求甲移轉登記 A不動產所有權時,甲主張9月20日與乙簽訂上述協議時,因雙方均不知丙已撒回要約,故該協議之內容無效。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為擔保對乙500萬元債務,提供A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2. 105年3月債務到期,乙同意延長6個月
  3. 105年9月20日雙方協議:
    • 甲應在9月30日前將A不動產出售予丙
    • 若丙反悔不買,甲同意將A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乙抵償債務
  4. 丙於9月14日已撤回要約,但雙方於9月20日協議時均不知情
  5. 清償期屆至後,甲主張協議無效

貳、法律分析

一、代物清償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本案9月20日協議應屬代物清償預約,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代替金錢債務清償。

二、抵押權實行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本案乙同意與甲協議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清償,應可認為是雙方合意之替代性清償方式。

三、協議效力之判斷

  1. 協議包含兩個選項:
    • 出售予丙
    • 移轉予乙
  2. 丙撤回要約僅影響第一個選項,第二個選項仍可獨立存在
  3. 依民法第873-1條第1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履行協議之第二選項,將A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
  2. 依民法第873-1條第2項,若不動產價值超過債權額,乙應返還差額
  3. 建議乙可:
    • 請求甲履行不動產移轉登記
    • 必要時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執行

肆、結論

關於甲主張9月20日協議無效一事,應無理由:

  1. 協議本質為代物清償預約,符合民法第319條規定
  2. 丙撤回要約僅影響協議之一部分,不影響整體協議效力
  3. 建議甲應依約履行將A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乙,若有超額價值可依法請求返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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