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二手屋後,擔心前屋主曾簽發本票可能影響其購買房屋的權益。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當事人如已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已取得完整的所有權。
本票屬於個人債務憑證,原則上僅對發票人(前屋主)產生債務效力,與不動產所有權為不同之權利關係。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則應不影響買受人之權益: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危害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房屋買賣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價進行,且前屋主有脫產意圖,本票債權人可能依此條文主張撤銷交易。
關於前屋主本票債務對房屋買賣之影響,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