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借款予朋友數十萬元,目前僅有匯款紀錄,無書面借據。債務人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當事人欲尋求法律途徑加速討債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當事人主張借貸關係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匯款紀錄雖可證明金錢交付事實,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若有其他通訊紀錄,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可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相關文件。
考量本案僅有匯款紀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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