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店面裝修失火致租賃物毀損責任歸屬

包租婆將一樓店面出租給阿珍開服飾店,阿珍委託火雲鞋神裝修店面,但在裝修過程中,因火雲鞋神的一般過失而失火,導致一半的店面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阿珍不用賠償包租婆。 B) 因只剩一半店面可使用,阿珍可以請求減少支付一半租金。 C) 因只剩一半店面可使用,阿珍可以解除租賃契約。 D) 火雲鞋神不用賠償包租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承租人阿珍承租包租婆之一樓店面開設服飾店,並委託火雲鞋神裝修店面。在裝修過程中,因火雲鞋神的一般過失導致失火,造成店面一半燒毀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阿珍的責任

  1. 依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本案火災係因火雲鞋神一般過失所致,非屬承租人阿珍之重大過失,故阿珍應無須對包租婆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租金給付問題

  1. 雖民法第436條規定:「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然此條文並不適用於本案租賃物部分毀損之情形。
  2. 但依租賃契約之本質及誠信原則,當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時,承租人應可請求按滅失之比例減少租金。

三、契約解除權

依租賃契約之一般法理,若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已不能達到租賃之目的時,承租人應可解除契約。

四、火雲鞋神的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火雲鞋神因過失導致火災,造成包租婆財產損害,應對包租婆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阿珍可依比例請求減少租金。
  2. 包租婆可依民法第184條向火雲鞋神請求損害賠償。
  3. 若剩餘店面已不足以達到經營服飾店之目的,阿珍可考慮解除租賃契約。

肆、結論

  1. 關於阿珍的賠償責任,因非屬重大過失,建議無須對包租婆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考量租賃物部分毀損之情形,阿珍應可請求依比例減少租金。
  3. 關於火雲鞋神的責任,應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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