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承攬契約之建材採購付款爭議

莉莉安委請弗洛倫幫她蓋房子,雙方訂定承攬契約,總價共700萬元。弗洛倫隨即向達爾西訂購鋼骨,貨款為100萬元,約定七天後到貨並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弗洛倫於付款給達爾西後,可以向莉莉安請款這100萬元。 B) 弗洛倫也可以要達爾西直接向莉莉安請款這100萬元。 C) 達爾西不可以跟弗洛倫請款這100萬元。 D) 若弗洛倫後來沒付,達爾西也不可以跟莉莉安請款這100萬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三方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1. 莉莉安(定作人)與弗洛倫(承攬人)間700萬元之承攬契約
  2. 弗洛倫(買受人)與達爾西(出賣人)間100萬元之鋼骨買賣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承攬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莉莉安與弗洛倫間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

同條第2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故弗洛倫採購之鋼骨材料費用應包含於承攬報酬中。

二、買賣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弗洛倫與達爾西間應成立買賣契約關係。

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雙方就100萬元鋼骨買賣已達成合意。

三、債之相對性

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

  1. 達爾西僅能向其契約相對人弗洛倫請求給付貨款
  2. 莉莉安與達爾西間無直接契約關係
  3. 弗洛倫得依承攬契約向莉莉安請求工程款

參、處理建議

  1. 弗洛倫應依約向達爾西支付鋼骨貨款
  2. 弗洛倫可依承攬契約向莉莉安請求給付工程款
  3. 達爾西應向弗洛倫而非莉莉安請求給付貨款

肆、結論

  1. 關於選項A,弗洛倫應可依承攬契約向莉莉安請求工程款項,包含已支付之材料款
  2. 關於選項B,因無契約關係,達爾西不得直接向莉莉安請求給付
  3. 關於選項C,達爾西應可依買賣契約向弗洛倫請求給付貨款
  4. 關於選項D,基於債之相對性,達爾西確實不得向莉莉安請求給付貨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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