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托斯、馬洛斯和瑟斐斯三人每人出資50萬元合夥開設斯斯企業社,經營網咖。一年後因疫情爆發,不僅本金耗盡、還欠債90萬元,斯斯企業社只得收攤。關於90萬元之負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三人對此90萬元之負債無庸負責 B) 三人各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此90萬元之負債負其責任 C) 三人對此90萬元之負債連帶負責 D) 三人對此90萬元之負債負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莫托斯、馬洛斯和瑟斐斯三人各出資50萬元合夥開設斯斯企業社經營網咖。一年後因疫情導致虧損,除本金耗盡外尚欠債90萬元,需確認三人對此負債之責任歸屬。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三人各出資50萬元共同經營網咖,應符合合夥之定義。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本案合夥財產已耗盡,對90萬元債務,三位合夥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內部責任分擔 依民法第677條第1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本案三人出資額相同,故內部應各自分擔30萬元。
依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即使合夥解散,三人對90萬元債務之清償責任仍然存在。
關於90萬元負債,依民法第681條規定,三位合夥人應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任一合夥人均可能被請求清償全部債務。而在內部關係上,依民法第677條規定,三人應按出資比例各自分擔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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