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同居契約贈與房屋效力爭議

富商金先生與外遇對象銀小姐約定,銀小姐需與金先生同居三年,而金先生將贈與房屋一間為對價。約定後之次日,金先生將其名下一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銀小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人之同居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房屋移轉登記也隨之無效。 B) 金先生需先撤銷房屋贈與契約,才可訴請法院塗銷房屋移轉登記。 C) 金先生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判令銀小姐為移轉登記。 D) 金先生移轉登記所有權有效,不能對銀小姐為任何請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金先生與銀小姐約定以同居三年為對價,金先生贈與房屋一間
  • 金先生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銀小姐
  • 涉及同居契約效力及不動產贈與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同居契約效力

  • 同居契約以金錢或財產作為對價,違反公序良俗
  • 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同居契約應屬無效
  • 然因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無效影響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 本案房屋位於台灣地區,應適用台灣地區物權法相關規定
  • 房屋所有權移轉已完成登記,依法已生效力
  • 金先生不得直接否認該物權變動效力

三、不當得利之返還

  • 因同居契約無效,銀小姐取得房屋所有權欠缺法律上原因
  • 金先生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房屋
  • 須透過訴訟程序確認契約無效並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金先生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同居契約無效
  2. 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銀小姐返還房屋
  3. 避免直接否認物權變動效力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況,正確答案應為D選項。理由如下:

  1.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生效力,金先生不得否認其效力
  2. 金先生僅能透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權利
  3. 不須先撤銷贈與契約
  4. 不得直接請求法院判令移轉登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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