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輔助宣告人無權代理買賣土地糾紛

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於心智清醒時,未經輔助人允許,妄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乙。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輔助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出售甲所有之A地於丙,並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 丙向銀行貸款 1,000萬元,於訂立買賣契約時交付予乙,因此支付利息10萬元及代書費用5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賣給丁,雙方約定買賣價金1,600萬元。甲之輔助人發現後,主張甲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其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乙與丙訂立契約之效力不及於甲。請問丙得主張何種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受輔助宣告之甲未經輔助人同意,以授權書將代理權授與乙,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出售A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支付1,000萬元價金、10萬元利息及5萬元代書費用,後又以1,600萬元將A地轉售予丁。甲之輔助人發現後主張授權無效,拒絕承認乙之代理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甲授權行為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2. 本案甲未經輔助人同意即為授權行為,依民法第15條之2第2項準用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該授權行為效力未定。

二、乙之代理行為效力

  1.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甲之輔助人已拒絕承認乙之代理行為,故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三、丙得主張之權利

  1. 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 丙為善意且無過失之相對人,應可請求乙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1. 對甲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甲應返還所受利益1,000萬元。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丙應同時向乙、甲主張權利:
  • 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 應保全相關證據,包括:
  • 買賣契約書
  • 價金支付證明
  • 利息及代書費用支付證明
  • 與丁間買賣契約相關文件

肆、結論

  1. 考量乙應負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丙優先向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2. 關於甲所受利益部分,建議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3. 為確保權益,建議同時向乙、甲主張權利,並注意相關請求權時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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