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債務協商催收糾紛

先跟您報告一下: 4月10日第二次通話時,我有向潘先生說明法院目前正在等待我們的回覆,如果沒辦法有一個具體的方案跟時程確定的話,我們公司必須先向法院聲請繼續執行程序,這個部分潘先生當時給予的回應是您理解這些流程,我一直以來的協商態度都是開誠布公的,我不會刻意去藏招或擠牙膏式的施壓,有什麼風險、給公司的簽呈會有什麼困難等等的我都會先說 老實說,我遇到不少債務人是惡意欠款、希望拿了錢可以不用還,能拖就拖、能騙就騙,有騙自己生病的、有騙家人小孩急症的,我都遇到很多了,但我從來不會把第一次接觸的客戶先入為主的認定都是來騙的,所以我一直以來都沒有用嗆的、用罵的或是很強勢的否決你們的提議,縱使我知道我同事這樣做很有效,但我認為這是基於一種尊重,縱使客戶不小心淪為債務人了,也不必然代表其他人格或人品一定有問題,我這邊也只是希望雙方可以好好合作好好配合,我們一起把困難解決 但法院跟公司是不等人的,今天我如果沒有回報法院,導致法院把我的流程取消了,到頭來被公司究責的會是我,是我怠忽職守、是我沒有對職務內容忠誠,所以我只能一邊跟您協商,一邊緩住法院,一邊安撫公司,我也盡力替您爭取時間,我不是當天第一次接觸就馬上說一週內還清否則免談,想必您也是有接觸過法務人員經驗的人,我跟其他法務的差異您應該有明顯的感受。 之所以要18號給答覆,是一來我需要上簽呈、二來我需要作帳,三來我需要向法院報告流程是否要繼續進行,很多程序面的事宜需要處理,我18號只是需要一個答覆,具體匯款入帳的時間當然不是指定18號,還請您知悉及體諒,感謝您 我能怎麼做 目前沒有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先生)間之債務協商案件。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目前暫時停止執行以進行和解協商。債權人代表已多次與債務人溝通協商還款方案,但債務人表示目前無力清償。

貳、法律分析

一、債權人之權利

  1. 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應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 債權人得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向債務人為債權之通知及公告
  • 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得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逾期放款轉銷為呆帳

二、債務人之義務

  1. 債務清償義務
  • 債務人應依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規定,履行其經濟義務
  • 若無法一次清償,應提出具體可行之分期還款方案

三、和解協商之法律效果

  1. 若達成和解協議
  • 雙方應依協議內容履行
  • 債權人可暫停執行程序
  1. 若無法達成和解
  • 債權人得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 債務人仍應負完全清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對債務人之建議
  • 應積極與債權人溝通,提出具體可行的還款方案
  • 若確實無力清償,可考慮依法聲請更生或清算
  • 避免脫產或其他不法行為
  1. 對債權人之建議
  • 可考慮接受合理之分期還款方案
  • 若債務人無誠意清償,應及時採取法律行動
  • 評估是否符合呆帳轉銷條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務人目前表示無力清償,建議:

  1. 債務人應儘速提出具體還款方案,避免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2. 債權人可評估接受合理分期還款,或依法進行強制執行
  3. 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以達成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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