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擁有從其父繼承而來的一件清代古瓷盤,經人介紹認識鑑定古董專家乙,乙發現該古瓷盤為真品,為其常年客戶丙所尋覓,乃對甲詐稱該瓷盤為現代人之仿冒品,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但願意替其安排買家丙,其後甲將該瓷盤以2萬元賣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是否可對丙行使撤銷權?若甲為受乙脅迫先將該瓷盤賣給乙,乙再將之賣給不知情之丙,其情形是否有所不同
本案涉及兩種情況:
關鍵爭點為甲是否可以對丙行使撤銷權。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然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
依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
詐欺情況:
脅迫情況:
關於詐欺情形,考量丙為善意第三人,建議甲不對丙行使撤銷權,而應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脅迫情形,考量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建議甲得對丙行使撤銷權,並請求返還古瓷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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