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古董買賣詐欺與撤銷權爭議

甲擁有從其父繼承而來的一件清代古瓷盤,經人介紹認識鑑定古董專家乙,乙發現該古瓷盤為真品,為其常年客戶丙所尋覓,乃對甲詐稱該瓷盤為現代人之仿冒品,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但願意替其安排買家丙,其後甲將該瓷盤以2萬元賣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是否可對丙行使撤銷權?若甲為受乙脅迫先將該瓷盤賣給乙,乙再將之賣給不知情之丙,其情形是否有所不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種情況:

  1. 甲在乙詐欺下將古瓷盤以2萬元賣給不知情之丙
  2. 甲在乙脅迫下將古瓷盤賣給乙,乙再轉賣給不知情之丙

關鍵爭點為甲是否可以對丙行使撤銷權。

貳、法律分析

一、詐欺情況之法律關係

  1.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 然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本案中:

    • 乙對甲為詐欺行為(謊稱古瓷盤為仿品)
    • 丙為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之買受人)
    • 甲應不得對丙行使撤銷權

二、脅迫情況之法律關係

  1. 依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 依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本案中:

    • 乙對甲為脅迫行為
    • 即使丙為善意第三人
    • 甲應可對丙行使撤銷權

參、處理建議

  1. 詐欺情況:

    • 建議甲不對丙主張撤銷權
    • 可考慮對乙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 脅迫情況:

    • 建議甲儘速以書面向丙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 請求返還古瓷盤
    • 可對乙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必要時可對乙提出刑事告訴

肆、結論

  1. 關於詐欺情形,考量丙為善意第三人,建議甲不對丙行使撤銷權,而應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2. 關於脅迫情形,考量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建議甲得對丙行使撤銷權,並請求返還古瓷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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