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融資公司借款,以開立支票方式分期償還,目前已發生三次跳票情形,當事人欲了解如何避免後續支票被兌現及相關法律處理方式。
當事人可能涉及票據法第185條之罪,即意圖騙取財物而簽發無相當資金支付之支票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法定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若選擇清算程序:
考量當事人已發生多次跳票情形,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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