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是國內專門生產高級冷氣之製造人,為量產一款台型冷氣,因而向鄭宇 購買一批規格化之電線,並配裝於冷氣內。然而,該批電線品質有瑕疵,以 致於已銷售之冷氣發生短路,而造成冷氣內部所安裝之電線燒毀。幸而,該 批瑕疵之冷氣並不具有危害冷氣使用人生命或身體之情形。林茂知悉其所生 產之冷氣品質有瑕疵,立即採取召回冷氣之行動,並進行檢修,更換電線。 林茂所支出之召回費用為200 萬元,而檢修費用為100
林茂向鄭宇購買規格化電線用於生產冷氣,該批電線品質有瑕疵導致已銷售冷氣發生短路並燒毀電線。林茂採取召回及檢修行動,支出召回費用200萬元及檢修費用100萬元。
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林茂應屬商品製造人,但其在發現瑕疵後立即採取召回及檢修措施,應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且未造成使用者生命身體之危害,應可主張免責。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鄭宇作為電線出賣人,應就其交付之瑕疵電線負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鄭宇交付瑕疵電線,應屬不完全給付,林茂可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建議向鄭宇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支付:
應保存相關證據:
未來交易建議:
考量本案電線瑕疵可能涉及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建議依民法第359條及第227條規定向鄭宇請求損害賠償,並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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