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債務協商期限通知與執行程序

先跟您報告一下: 4月10日第二次通話時,我有向潘先生說明法院目前正在等待我們的回覆,如果沒辦法有一個具體的方案跟時程確定的話,我們公司必須先向法院聲請繼續執行程序,這個部分潘先生當時給予的回應是您理解這些流程,我一直以來的協商態度都是開誠布公的,我不會刻意去藏招或擠牙膏式的施壓,有什麼風險、給公司的簽呈會有什麼困難等等的我都會先說 老實說,我遇到不少債務人是惡意欠款、希望拿了錢可以不用還,能拖就拖、能騙就騙,有騙自己生病的、有騙家人小孩急症的,我都遇到很多了,但我從來不會把第一次接觸的客戶先入為主的認定都是來騙的,所以我一直以來都沒有用嗆的、用罵的或是很強勢的否決你們的提議,縱使我知道我同事這樣做很有效,但我認為這是基於一種尊重,縱使客戶不小心淪為債務人了,也不必然代表其他人格或人品一定有問題,我這邊也只是希望雙方可以好好合作好好配合,我們一起把困難解決 但法院跟公司是不等人的,今天我如果沒有回報法院,導致法院把我的流程取消了,到頭來被公司究責的會是我,是我怠忽職守、是我沒有對職務內容忠誠,所以我只能一邊跟您協商,一邊緩住法院,一邊安撫公司,我也盡力替您爭取時間,我不是當天第一次接觸就馬上說一週內還清否則免談,想必您也是有接觸過法務人員經驗的人,我跟其他法務的差異您應該有明顯的感受。 之所以要18號給答覆,是一來我需要上簽呈、二來我需要作帳,三來我需要向法院報告流程是否要繼續進行,很多程序面的事宜需要處理,我18號只是需要一個答覆,具體匯款入帳的時間當然不是指定18號,還請您知悉及體諒,感謝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先生間之債務爭議案件。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目前處於暫停執行協商階段。雙方於4月10日進行第二次通話協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於4月18日前提出具體還款答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債權人行使權利應符合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本案債權人展現善意協商態度,應符合誠信原則。

  2. 債權人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間提出還款方案,並明確告知若無具體方案將續行執行程序,此作法應屬適當。

二、執行程序合法性

  1. 債權人已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目前處於暫停執行協商階段。

  2.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暫行停止執行。本案暫停執行應具合法性。

三、協商程序正當性

  1. 債權人已明確告知相關期限及後果,並說明期限設定之原因(內部簽核、會計作業、法院程序)。

  2. 溝通過程保持透明,給予債務人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應符合程序正義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文件保全建議
  • 應將所有通話內容及協商過程做成書面紀錄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與協商文件,以備後續查證
  1. 程序進行建議
  • 若4月18日前未獲具體答覆,應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將續行執行程序
  • 建議給予適當緩衝期,以示善意
  • 續行執行前應確保法院程序完備
  1. 風險控管建議
  • 持續保持善意溝通態度
  • 避免使用威脅或不當施壓手段
  • 確保所有行政程序合法完備

肆、結論

關於本件債務協商案件,建議債權人在維持善意協商態度的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確實執行4月18日之期限約定,若無具體還款方案,應依法續行執行程序。

  2. 所有協商過程應留存完整紀錄,以保障雙方權益。

  3. 若債務人提出具體還款方案,建議以書面確認執行細節,並設定違約處理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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