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強制執行分配日後已等待三週,尚未收到法院分配金額通知及款項,欲了解相關作業時程及後續處理方式。
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規定,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應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供閱覽。
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如有不同意,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規定,如有異議且獲認可,執行法院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如異議未終結,應就無異議部分先為分配。
分配表若無異議或異議已終結,執行法院應即按其內容實施分配。
實務作業上,從分配確定到款項發放,通常需要2-4週的作業時間,主要受下列因素影響:
考量本案已等待三週,尚在一般作業時程內,建議當事人可先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詢問進度。如仍未獲明確答覆,再考慮親自前往法院或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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