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南投清境農場附近有一A山坡地,因見近來高空步道完竣後人潮不斷,故即委請乙建設公司為其設計並建造具 Valla 風格的B 民宿一棟。營造期間,甲要求乙公司必須建造一座豪華游泳池,以供日後舉辦國際品牌派對所用,而乙公司深知如此可能造成土石鬆軟之地基坍塌風險,然為取得當期之工程款,故僅能接受甲業主的指示而施工。嗣後,B 民宿完竣,南投縣政府建設局丙技正疏而未察該豪華游泳池係屬違建,而通過其驗收並發放建築執照。日後,丁入住B 民宿,當晚即因該棟建物坍塌而遭士石掩埋死亡,經鑑定後得知該建物坍塌係因豪華游泳池地基土石滑動所導致 (一)甲與乙公司應否負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為甲委託乙建設公司於山坡地興建民宿,並要求增建游泳池。乙公司明知可能造成地基坍塌風險仍施工,且經丙技正疏失驗收通過。後因游泳池地基滑動導致建物坍塌,造成住客丁死亡。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身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甲明知山坡地建造游泳池有安全疑慮,仍執意要求施工,應具有過失,其行為與丁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乙公司作為專業營造廠商,明知游泳池施工將危及建物安全,仍為取得工程款而施工,應具有重大過失。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之行為共同造成丁死亡之結果,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丁之繼承人應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向甲、乙請求連帶賠償。
建議同時向甲、乙請求賠償,以確保權益。
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含:
考量甲、乙之行為應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建議丁之繼承人向甲、乙請求連帶賠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