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6

房屋租賃欠租催告終止效力爭議

包租婆還另有一間房屋出租給苦力強住,言明每月1萬元、月初支付。但苦力強收入不多且不穩定,1月份房租沒繳,包租婆便立即催告(第一次催告)要苦力強搬走。2月苦力強繳了5000元,3月苦力強再繳了8000元。包租婆再次催告(第二次催告)要苦力強搬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包租婆不用催告便可終止租約。 B) 包租婆第一次催告便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C) 包租婆第二次催告始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D) 包租婆兩次催告均不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包租婆將房屋出租予苦力強,約定每月租金1萬元,於月初支付
  • 苦力強1月份未繳房租,包租婆第一次催告要求搬離
  • 2月份苦力強繳納5000元,3月份繳納8000元
  • 包租婆再次催告要求搬離
  • 爭點在於包租婆的催告是否生終止租約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賃之租金遲延與終止權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二、本案租金遲延情形分析

  1. 第一次催告時:
  • 僅欠繳1月份租金1萬元
  • 未達法定2個月租額標準
  • 應不生終止租約效力
  1. 第二次催告時:
  • 2月份已繳5000元
  • 3月份已繳8000元
  • 累積欠租金額為7000元
  • 未達2個月租額(2萬元)標準

三、土地法相關規定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包租婆與承租人協商分期付款方式
  2. 若欲終止租約,應待承租人積欠租金確實達2個月以上時再為合法催告
  3. 可考慮與承租人重新約定租金給付期限或金額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形:

  1. 承租人雖有遲延給付租金,但仍持續給付中
  2. 累積欠租未達法定2個月租額標準
  3.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及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包租婆兩次催告均不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建議包租婆應待承租人積欠租金達法定標準後,再依法定程序進行催告及終止租約,以確保其權益之行使符合法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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