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財委遭控業務侵占案

因為擔任管委會財委,被新任管委會告業務侵占,我可以怎麼自證清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現遭新任管委會以業務侵占罪提告,欲尋求自證清白之方法。

貳、法律分析

一、財務管理職責分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財務公告及交接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三、刑事責任分析

業務侵占罪應具備下列要件:

  1. 為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3. 將該物據為己有

參、處理建議

  1. 文件保全建議:
  • 應保存任內所有定期公告之財務收支報表
  • 留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
  • 保存公共基金專戶之所有交易紀錄
  • 完整保存交接清冊及相關憑證
  1. 法律行動建議:
  • 提供完整財務管理證明文件
  • 舉證所有支出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
  • 證明已依法完成交接程序
  • 尋求其他管委會成員作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業務侵占罪之告訴,建議當事人應:

  1. 完整保存任內財務管理相關文件,以證明資金運用均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2. 確認是否已依第20條規定完成定期公告及交接程序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針對具體指控提出答辯
  4. 若有爭議款項,應立即提出用途說明及相關憑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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