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中遭盜用帳戶並涉及精神疾病抗辯

被告詐欺但我沒有把銀行帳號密碼給他人 我信箱被盜用跟我的銀行帳戶密碼被改動,且帳號被用來做非法用途時我完全沒有登入銀行帳號也沒有操作,甚至我當時被盜用都不知道,但我當時沒有看餘額有去領用到別人的匯款但我當時以為是我自己的生活費,我從案發前幾年就被通報有自殺情形,案發後去檢查有發現思覺失調症狀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信箱及銀行帳戶遭盜用,帳戶被用於非法用途。當事人未曾交付帳號密碼予他人,但曾誤認提領非自身存入之款項為生活費。當事人具有思覺失調症及自殺病史。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應不構成詐欺罪之正犯,因:

  1. 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 非主動實施詐術行為
  3. 帳戶遭他人盜用時並不知情

二、關於精神障礙對刑事責任之影響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當事人具有:

  1. 思覺失調症診斷
  2. 長期自殺傾向紀錄 此精神狀態可能影響其辨識及控制能力。

三、關於使用他人匯入款項之責任

依刑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

  1. 當事人誤認款項為自身生活費
  2. 具有精神疾病影響判斷能力
  3. 未積極參與詐欺犯罪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措施
  • 蒐集精神疾病診斷證明及就醫紀錄
  • 向銀行申請帳戶遭盜用之相關證明
  • 保存未曾登入操作帳戶之證據
  1. 法律程序建議
  • 依刑法第61條第4款規定,若情節輕微可聲請免除其刑
  • 聲請進行精神鑑定以證明精神狀態
  • 提出被害人身分之主張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詐欺案件之從屬責任,建議:

  1. 以被害人角度進行答辯
  2. 強調精神疾病對行為能力之影響
  3. 證明非主動參與犯罪行為
  4. 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並保持就醫紀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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