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公務機關員工,因涉及貪污案件被起訴,目前因金流查證困難而被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羈押應符合下列要件:
本案因金流查證困難,應可能符合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的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犯貪污罪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應視為其犯罪所得。
考量本案涉及貪污犯罪,且金流查證困難可能構成羈押原因,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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