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案件羈押期限爭議

查不到金流,可以一直羈押嗎?我有一個朋友在公務機關上班,最近被起訴貪污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公務機關員工,因涉及貪污案件被起訴,目前因金流查證困難而被羈押。

貳、法律分析

一、羈押要件之檢視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羈押應符合下列要件: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2.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本案因金流查證困難,應可能符合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的情形。

二、羈押期限之規範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1. 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逾2個月,得延長1次
  2. 審判中羈押期限不得逾3個月,得依法延長
  3. 延長羈押期間:
    • 偵查中不得逾2個月,以延長1次為限
    •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三、貪污案件之特殊規定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犯貪污罪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應視為其犯罪所得。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訴訟
  • 積極配合金流調查,提供相關帳務資料
  • 若有具體事證可推翻羈押原因,可聲請具保或限制住居
  1. 中長期建議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若無羈押必要,可聲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保全有利證據,避免遺失或滅失
  • 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自白減免其刑之規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貪污犯罪,且金流查證困難可能構成羈押原因,建議當事人:

  1. 審慎面對司法調查,避免有湮滅證據之行為
  2. 透過合法管道尋求救濟,必要時聲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
  3. 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金流資料,以利案件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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